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青政办发〔2003〕60号文件
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开管办发〔2003〕49号
各街道办事处、红石崖镇人民政府,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最近,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避免出现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贯彻《通知》中的责任
(一)建立全过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新机制
1、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项目,由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负责审查监督和查处;对抽逃、挪用建设资金的,由区审计局负责审查监督和查处;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由债权单位提请法院立案判决,区城市建设局给予相应处罚。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追究责任的,由区监察局负责;属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城市建设局通报有关情况,由区城市建设局给予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执照)等相应处理。
2、严格计划立项审批和开工前审计。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在下达计划前,要审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或下达计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规划部门重新审批;未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区审计局要按照投资计划,审计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申办手续的完备性和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对审批手续不完备、超计划投资、当年度投资资金未到位、资金来源违规、资金无保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发开工审计意见书。
3、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区城市建设局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区计划、规划、审计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开工审计意见。凡超计划建设、未提交资金审计证明或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开发项目担保制度,开发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提交有关担保证明(保函),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4、严格建设过程动态监管。区计划、规划、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建设。
(二)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监管机制的同时,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完善快速处理机制,积极主动地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所有建设项目均不得分包给无经营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人。
总承包企业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专户足量储备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及时做好工程签证、递交决算报告、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无故不审计、不结算、不拨付工程款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该停工的停工,该起诉的起诉,并负责筹措资金,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前的资金准备;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分包企业进行人工费结算并拨付分包款;调解处理分包企业内部工资结算纠纷;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前置有效措施,防止、平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工程分包企业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负有如下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延工资发放;因分包款不到位而影响工资发放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该停工的停工,该起诉的起诉,并同时向区城市建设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2、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严格履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总承包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分包款及工人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储备情况按季度向区城市建设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每年11月至第二年1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季(月)后5日前。
4、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监察执法,每年第四季度要集中检查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检查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逐级落实总、分包责任制,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行为,每月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次企业及工程信息,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接到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后,群体事件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个体事件约定处理时间,限期处理结案。
属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因工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合立案的当即立案,指定专职仲裁员独立审理,提高效率,避免事态扩大。
属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或分包款为限;属分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首先追究最末一级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包企业的责任;在做出上述处理决定的同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城市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对外地来区承包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由区城市建设局进行教育,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屡教不改的,取消其在本区建筑市场的竞争资格。
区城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施工企业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构,设专人负责随时接待工人投诉上访;要建立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总承包和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三、建立相关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召集,区发展计划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局、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及有关单位参加,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二)建立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区城市建设局、区信访局及有关单位参加,前三季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第四季度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896513;区城市建设局:6739678、6716111、6711613。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