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开劳社[2003]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管委(区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开管发[2003]70号)精神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本通知所称城乡失业人员是指本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本区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和同龄未参加农工商企业保险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且有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现役军人配偶等(以下称城乡失业人员)。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的持有区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国有、集体、股份、合资合作、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区城乡失业人员。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在2年以上;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含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青岛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其中税收上缴区财政的企业和劳动组织的补贴从区促进就业资金中支出;税收上缴街道办事处财政的企业和劳动组织的补贴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1、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1)、《用人单位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附表2),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经认定的各类服务型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证明;
(3)企业新招收城乡失业人员前一年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4)《用人单位新招收城乡失业人员花名册》(附表3)和《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职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及城乡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就业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增减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7)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2、区就业服务中心应于年初一季度内,对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给予审核后,汇总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由区、街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用人单位。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404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4045”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于人员安置次月起逐月申报,每月5日前填写《招用“404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4),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并提报以下材料:
(1)《招用“4045”人员花名册》(附表5)及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农村“4045”人员的《就业证》;
(2)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3)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第二个月份起)。
2、区就业服务中心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3、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在收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后,应于5日内为从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手续,代缴社会保险费,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附表6)上签字。
四、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要如实填报审批表,及时提报有关资料。区、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申领单位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取消其补贴资格外,并追缴全部资金。
本《通知》自青开管发[2003]70号文下达之日(2003年7月8日)起执行。
附表:1、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2、用人单位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3、用人单位新招收城乡失业人员花名册;
4、招用“4045”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5、招用“4045”人员花名册;
6、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