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档案须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即可查阅开放档案。

2、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需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或直接向档案馆提出申请。申请者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等有关情况,经区档案馆同意后,即可查阅。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证明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三十天送到。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区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同意。

4、本馆提供外地电话查询、来函代查、代抄、代复制、预约、开具档案证明及档案咨询等服务。

5、本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按规定收取费用。

6、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查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30-17:00

查阅地点: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泽润写字楼455室
联系电话:
0532-698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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